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现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号**栋**单元**室。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知晓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拉运水泥并搭载其子张某乙)沿瓦片线由漕涧往六库方向行驶。当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察觉到车辆刹车不灵敏,便下车自行修理后继续行驶。20时30分,当车辆行驶至云龙县境内瓦片线K69+700米处时,车辆刹车已失灵,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未立即采取措施,随后轮胎爆胎,车辆驶离有效路面,翻落至道路左侧边坡,造成乘车人张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经鉴定,云******号重型货车肇事前制动系中第四轴制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技术要求、该车辆车速无法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联合颈髓损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云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及调查取证、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事故原因系驾驶人张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乘车人张某乙在此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张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死者系其直系亲属,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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