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南乐县***乡**村*街***号,现住:南乐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9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J*****黑色宝马牌轿车沿道路行驶至在南乐县光明路和仓颉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ml,张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做二次鉴定,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5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参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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