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XX ,男性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汉族,小学文化 ,无前科 ,个体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X镇XX村XX号 ,现住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乡X村X组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0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XX在***乡工地上与阿XXXX·阿XXX喝酒,每人喝了两瓶乌苏啤酒。2019年09月25日04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XX独自一人驾驶新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莎车县***乡*村*组路段卡点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遂将其带至莎车县**医院抽取血样,血样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张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测试酒精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查获经过、事情经过、认罪认罚情况登记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乙醇含量102.5mg/100ml,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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