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镇**机械厂单*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悬挂豫R*****号(经查该号牌与其驾驶的车辆不符)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方城县***桥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张*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张*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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