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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展)(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机械厂单***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悬挂豫R*****号(经查该号牌与其驾驶的车辆不符)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方城县***桥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张*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张*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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