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办事处**村,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2****号大众轿车,沿高碑店市世纪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阔小区门口处时,被高碑店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337㎎/100ml,属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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