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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帅)(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鸿基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安装工,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2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21号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抓获。后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静脉血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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