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乡**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醉酒驾驶冀F5**U1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安新县**镇**村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口南侧附近时,被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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