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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庆望)(公开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396LW小型汽车行驶至唐县北环路与天鹅湖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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