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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延斌)(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在奇台县**村吃饭期间饮酒,后回家休息。同年5月18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返回**度假村,驾驶新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奇台县**东街**号灯杆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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