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5********,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袁店回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城关镇人民南路得对烩面馆路段附近被方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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