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驾驶豫D*****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镇*庄支线007号电杆南18米处时,与行人余**相撞,造成车辆损失、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且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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