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3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在师宗县**道**街路口***酒店门口处,在倒车过程中与叶某驾驶停放于***酒店院内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肇事,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1.37mg/l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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