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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建鹏)(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80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赣H*****重型货车从乐平市行驶到万年县**乡卸完车上的石子后,大约于15时50分许,从万年**乡往万年县城方向行驶至万盛大道****门口时,未注意前方车辆,在到匝道后往右转时,碰撞到被害人王某某同向驾驶的一辆“**”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待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同医护人员一道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民警到达医院后,被不起诉人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酒精检测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现场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技鉴字第***号(WNX)、[****]技鉴字第***号(WNX)、[****]痕鉴字第**号(WNX)、[****]病鉴字第***号、[****]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

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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