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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开稀)(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镇**村。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M****K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9国道常好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河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拨打120、110,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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