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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彦英)(公开版)_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4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时4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NE7***号小型轿车从康乐县陈家磨驶往县城大十字方向途中,行驶至康乐县良恒商场门前路段时将公路中间的防护栏撞坏。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0.0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赔偿了全部损失、酒精含量较低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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