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现住河津市**街**园**单元**。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8黑色红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汾滨街与龙岗路十字路口以南200米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0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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