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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志东)(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鲁******)行驶至济宁市**路*****处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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