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旗**镇尖**村**组,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2时45分左右,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朱庄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仪器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后抽血检测结果显示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3.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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