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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志友)(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酒吧门口通过手机滴滴软件叫了一辆粤EU0****号牌滴滴出租车,上车后发现该车后排座位上有一部被害人肖某某遗留的黑色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5508元),张某甲遂将该手机放进自己的衣袋内并带回宿舍,后将该手机留作自用。

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伦教派出所民警在北滘镇****电器制造公司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

破案后,赃物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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