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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志坚)(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43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0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南向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格那320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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