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巷**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从高平市金伯利钻石门口驾驶晋E****0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平广场东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6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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