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手机微信将刘卫刘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3000元钱转入张志远张某某个人微信零钱,后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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