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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志钢)(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竞秀区分局新市场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6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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