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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怀琼)(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街道**村**组**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中旬一天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被害人毕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潜入毕某某位于宣汉县**乡街道**村**组的家中卧室内,窃取散装白酒35.1斤。经宣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5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年满60周岁,与被害人系邻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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