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0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XX乡XX村X社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临夏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17时许在临夏市军民街百盛超市门前,受害人何某某摆摊卖橘子时与另一个水果摊的摊主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何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用肩膀相互碰撞推搡过程中,致使何某某左锁骨受伤,后二人私下商量未果后,由何某某于12月27日到城北派出所报案,经鉴定,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受害人都是小商贩,案件因琐事引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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