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与张骞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7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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