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大道二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沿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二段往阳春路行驶,行驶至望鹤路二段与阳春路路口时,与正在前方等候红灯由当事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号的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检材(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1.4)mg/100ml。经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袁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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