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街*号,住延津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村*路*号,住延津县*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 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夏季的一天清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来到延津县*乡*村*寺,将庙门撬开,盗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大约100元零钱,后两人吃喝将钱花掉。
2、2018年3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来到延 津县*乡*村*寺,将庙门撬开,盗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大约300元零钱,后两人吃喝将钱花掉。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来到延津县*乡*村*寺,将庙门撬开,盗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大约200元零钱,后两人吃喝将钱花掉。
4、2020年2月中旬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延津县*乡*村被害人郭某某养鸭大棚盗走樱桃谷鸭子6只。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6只樱桃谷鸭子价值294元。
5、2020年2月1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延津县*乡*村被害人郭某某养鸭大棚盗走樱桃谷鸭16只,二人各分8只。经延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16只樱桃谷鸭子价值784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已将损失全部退赔被害人。
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潘某某已将损失退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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