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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拥华)(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533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西洪乡**家属院,现住西洪乡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驾驶豫QF1782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V36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32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泌阳县张飞岗时,与对向被害人吕**无证驾驶无牌微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吕**车上有吕**、王**、吕*安、吕*乐、吕喜*受伤,王**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9日,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可庆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张**系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调解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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