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5时,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出租车,行驶至利辛县马店至湿地公园路段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