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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振凯)(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52915时,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出租车,行驶至利辛县马店至湿地公园路段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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