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泉,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街**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8日早8时许,在盐湖区黄河世纪广场工程部办公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泉与被不起诉人聂某涛因黄河世纪广场经营问题产生矛盾,聂某涛与张某泉相互殴打致伤,后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聂某涛、张某泉二人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泉已与被不起诉人聂某涛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泉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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