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009******,汉族,高中肄业,濮阳市众意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小区16号楼1单元150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JV7880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华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安路与石化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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