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E*****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范县**镇**路东段时,被范县交警大队濮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抽血送至河北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81.4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教育、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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