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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文明)(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康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77周岁)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母子关系,在康平县东关屯镇三台子村相邻居住。2020年5月1日9时许,张某甲母亲王某某、姐姐张文英在房前园子内因使用农具问题与张某甲妻子薛志艳发生争吵。张某甲接到薛志艳电话后来到园子,殴打张文英两巴掌,并用力拉拽、拧伤王某某左胳膊。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尺骨干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6月1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甲已对其母亲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张某甲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其母亲明确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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