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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文杰)(公开版)_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住沁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09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晚8时,在沁县**小区*号楼前的小胡同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执,互殴中张某某将郭某某眼部打伤。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右眼损伤属轻伤二级,左眼损伤属轻微伤。事后张某某主动赔偿郭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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