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驾驶车牌为新G2***号小型面包车从塔城市*街*店门口行驶至*街一道巷路口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5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血液酒精含量96.51mg/100ml,且张**真诚悔罪,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不起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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