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钟楼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赵某某、单某某、杨某某三人酒后从白裕河大桥往家中走,被害人赵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撞进而发生争执,二人推搡期间致赵某某左脚踝受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损伤属一次性间接外力作用形成。双方于2020年10月30日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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