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州市南靖县**村**号,住址**。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孙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为帮助孙某某逃避法律责任,其伙同孙某某指使郑某某向出警民警谎称闽******号小型轿车系郑某某驾驶,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92mg/100mL。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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