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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晓利)(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乡**村**组**号,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另处)在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现**村)**沟山上采药时,张某乙非法猎捕林麝(幼仔)一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提议出售后二人平分获利。后张某乙联系买主,与李某某(另处)电话联系谈好价格后,于2020年5月18日中午在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号张某乙家中,将非法猎捕后装在一印有“999感冒灵颗粒”字样的黄色纸箱内的林麝以12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将林麝运输至宝鸡市渭滨区**路**园**号楼**室袁某某家中后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林麝一只。经鉴定,该林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林麝幼体,属濒危物种。2020年5月19日该林麝已被送至陕西省动物研究所下属陕西省科学院(凤县)林麝科学研究基地寄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为贫困户家中唯一的劳动力,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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