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06时4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萍乡市湘东区**村往**方向行驶,途经萍乡市**街****厂路段时,遇赣******号重型自卸货车、赣******号重型自卸货车、赣******号重型自卸货车依次逆向停靠在其行驶方向的道路右侧路边,张某某在驾车绕行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刘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刮蹭,致使刘某某倒地并发生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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