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小区**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越野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海拉尔东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7.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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