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住北票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辽A****7号小型轿车(载乘车人张丽红)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票市三宝营乡宝锦线97公里50米处时,与王立春驾驶的停在路边的辽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G****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张丽红当场死亡。2020年07月14日,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7月20日,北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丽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下达后,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