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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晓潮)(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路**花园**栋**单元**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彭某某(已判刑)以互为担保人的方式从“*仔”(公安机关称身份未核实)处获取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网址及代理账号,由彭某某发展下线组织实施地下六合彩非法博彩活动。彭某某发展同案人柳某某(已判刑)为赌博下线,并将该非法博彩网站及会员号提供给柳某某,供柳某某及其发展的江西省上栗县的下线赌民即同案人邓某甲、邓某乙、叶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人进行投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占彭某某发展的下线赌民投注金额的5-7成不等的比例,以坐庄的形式与下线赌民对冲赌博,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与彭某某进行赌资结算,获取非法利益。截至2017年3月案发时止,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赌资金额达618.75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6.757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决定书、涉案银行卡资金分析报告及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叶某某、邓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彭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依法追缴本院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5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156.75776万元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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