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红色江淮小轿车沿采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廊万路交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为119.5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采血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且在乡村道路行驶,未造成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