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镇**村,住雄县**新区,群众,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6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批准不予批捕,同日雄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雇在荣某某(河北太行监狱服刑)开设于雄县马务头村的猜谜赌博店负责收发小票等相关工作,日工资200元,经营五天左右因该店被孟某某等人砸毁关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