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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晨光)(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村,住雄县**新区,群众,务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6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批准不予批捕,同日雄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雇在荣某某(河北太行监狱服刑)开设于雄县马务头村的猜谜赌博店负责收发小票等相关工作,日工资200元,经营五天左右因该店被孟某某等人砸毁关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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