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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景珍)(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检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夏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儿子崔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后夏县公安局民警多次对崔某某及崔某某的母亲开展劝投工作。

2019年5月至7月,在逃人员崔某某在在逃期间,向其母亲张某某索要生活费,张某某在明知崔某某为在逃人员的情况下,仍利用微信多次向崔某某转账共计****,为在逃人员崔某某提供资金支持。2019年12月9日,崔某某至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到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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