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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更生)(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小型工程承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3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7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张某甲与朋友龙某甲等人在万载县锦来饭店吃饭,席间喝了四两左右白酒。20时39分,张某甲驾驶赣C0****小型轿车行驶至万载县“阳光花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在该处夜查的万载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张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发现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5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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