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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1********0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6时40分许,张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72mg/100ml)驾驶晋L*****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曲沃县东关活动中心50米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道路南侧车位贺某某停放的晋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尾部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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