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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来波)(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乡**村**街**号,现居地:汶上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在汶上县**路**路口张某甲的彩票店内吃饭,期间张某甲饮酒。此时,张某丙去张某甲彩票店内买彩票,因张某丙欠张某甲彩票钱,二人产生争执。凌晨4时许,张某甲驾驶英克莱牌电动四轮车带着张某丙到汶上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报案,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驾驶的英克莱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1]1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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