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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松林)(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内蒙古通辽市人,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4日22时39分许,驾驶蒙G****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票市黑城子镇平安地村路段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行人李桂连相撞,致李桂连当场死亡。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4日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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